在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同安区人民法院推送的两个案例入选。
案例1:曾某等183名业主与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构建“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多元解纷机制,促进消费环境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厦门某小区业主陆续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称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业主允诺赠送房屋“魔镜+可视系统”,但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后发现房屋中并未安装“魔镜+可视系统”,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赔偿业主损失。业主投诉达290余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回复。随后,该小区大量业主诉至法院,以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案涉楼盘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为由主张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依托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成立的“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联系有关单位共同会商、联合调解,一揽子快速实质化解该系列纠纷。调解过程中, 治理中心调解团队主动上门走访,约谈双方当事人,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诉讼风险等方面进行释法答疑,消除双方在事实与法律层面上的分歧。该中心调解团队组织多轮磋商,拟定不同调解路径,制作“菜单式”解纷方案提交给业主代表。经业主选择解纷方案后,同安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组织批量确认,在12天内完成了183名业主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典型意义】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推动消费环境协同共治,2023年8月,同安法院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探索成立“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该中心以行政调解、司法裁判两支队伍为主体,借助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及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多元化专业技术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并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效力,构建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一体化运作、多元化解纷机制。本系列纠纷的成功化解,是该中心推动消费领域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生动实践,对促进消费环境协同共治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2:黄某某与厦门某贸易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因生活需要欲购买一台空调,但因不识字也不会网购,遂将钱款给其子黄某甲让其代为网购。2023年5月26日,黄某甲通过自己在某商城电子商务平台的账号为黄某某代买一台空调,指定收货人“赵某某”。黄某某收货后发现空调外机净质量与广告宣传及产品标注的净质量不一致,认为商家存在销售欺诈。黄某某经与产品销售者厦门某贸易公司、平台经营者北京某商务公司、生产者广州某设备公司协商索赔未果后,将上述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产品销售者、生产者退一赔三、更换空调,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提交的发票及销售清单、购物订单页面截图均未体现案涉商品的购买者为黄某某,订单用户信息显示订单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为黄某甲。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考量,使用平台账号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应归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享有、承担。故本案与厦门某贸易公司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为黄某甲,而非黄某某,黄某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法裁定驳回黄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在委托他人网购时,如果发生纠纷谁才是适格维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本案中,黄某甲系以其本人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账户代黄某某网购空调,收货人为化名,发票、销售清单、订单信息等购物凭证指向的权利人均不是黄某某,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某并非适格原告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通过实名认证的账号下单、付款,发生纠纷时须证明该账号已实名认证的主体系其本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