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的杨某收到法院传票却“一头雾水”,自己未曾承包工程,亦不认识原告王某,为何会因拖欠农民工劳务费而吃上官司?原来是包工头刘某冒用了杨某的身份信息向王某出具了欠条,给农民工讨薪设置了迷障。
日前,同安法院审结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支付王某劳务费14800元及违约金,并赔偿其三天误工费592.8元。
2021年上半年,刘某雇佣王某的建筑工程队为自己承包的工程做泥水。工程完工后,刘某迟迟未能结清劳务款。经王某多次催讨,刘某与王某进行结算,刘某以杨某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协议》交王某收执,承诺于2021年10月之前分三期还清尚欠的6万元劳务费。出具欠款凭证后刘某陆陆续续偿还部分款项,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刘某仍欠14800元。王某无奈只能根据《欠条》和《还款协议》中载明的身份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杨某送达了诉讼材料。杨某向法院反映根本并不认识王某,也未承包过任何工程。经法院核查身份信息后,王某发现了错误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多次找刘某进行沟通,才核实了刘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嗣后,王某以刘某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未付清的劳务费、违约金以及因刘某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多次往返法院的误工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刘某雇佣,为刘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某虽以杨某的名义签署《欠条》《还款协议》交由王某收执,但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对尚欠王某劳务费14800元未支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刘某负有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和违约金予以支持。
此外,刘某冒用杨某的身份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导致王某错误地以杨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核实刘某身份信息,再以刘某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这不仅损害了杨某的名誉,也增加了王某的维权成本,有违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同时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
该行为导致王某两次提起诉讼,较一般诉讼维权案件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了王某额外的误工损失。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该损失按王某3天的误工费支付。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更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立足的基石。
本案中,刘某为达到逃避债务等目的,隐瞒真实身份,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欠条》和《还款协议》,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设置了迷障。王某为核实刘某的真实身份,耗费了诸多时间精力,扩大了经济损失。刘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诚信经营济秩序,也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明断是非、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职责使命。本案依法严肃处理,判令刘某赔偿王某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让违法失德者付出代价,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司法实践,为形成“崇尚道德,恪守诚信”良好社会风气注入了向善、向上的动能。